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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检察院抓学习、立制度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时间:2016-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封丘县检察院本着“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防止不当羁押”的要求,总结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验,积极推动羁押必要生审查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通过研讨会的形式,组织监所、侦查、公诉等业务部门学习法律法规,确定审查工作开展方案,明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三点做法:

  一、明确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侦监、公诉部门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

  根据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该院启动以监所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主体,侦监、公诉等作为辅助部门的联动机制,改变以往“一捕到底”的现象,通过侦查阶段侦监部门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公诉部门提供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赔偿等具体情况,根据事实和证据,审查羁押的合法、合理性,然后做出决定。联动机制启动以来,先后审查相关部门做出的羁押决定50余份,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10份,均得到合理的回应,相关单位和部门也按照要求改变措施,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平正义,提升检察院的公信力。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审查羁押对象,做好审查后工作

  针对《刑诉法》中羁押审查对象为 “被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规定,该院对所管辖的羁押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发放在押人员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表,走访相关单位,发现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取拘留强制羁押措施不当情况。监所部门组织侦监、公诉部门进行研讨,对当前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虽构成犯罪,但其所应受刑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监所部门还走访了社区,调查审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发现有酌定从轻情节,向有关单位发出取保候审的检察建议,并得到回应,改变了羁押措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帮助被解除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后,通过劳动创造社会价值。 

  三、总结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验,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该院结合办理的实际案例和借鉴先进院的经验,清楚的认识到要打破以往“一捕到底”的现象。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该院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摸索出一套工作机制,成立了以监所为工作主体,侦监、公诉为辅助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小组,从审查对象、审查范围、适用法律、审查后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入手,兼顾实体和程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贯穿诉讼的每个阶段,确保案件质量,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该工作机制,跟踪监督未决羁押全过程,革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降低羁押率,促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朱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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