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案件审查、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组全体工作人员及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的参与执纪审查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关于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需要报告的九种情形:
(一)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及了结情况、初核及案件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
(二)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关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
(三)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
(四)干预、施压、阻挠监督执纪案件工作;
(五)威胁、利诱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
(六)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七)安排涉案人员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私下约见监督执纪案件工作人员,或安排上述人员以电话、短信、微信、纸条方式打听案情和提出请托;
(八)违反工作程序为涉案人员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材料;
(九)其他影响依纪依法公正履职的过问、干预行为。
第三条 纪检组全体工作人员及抽调的参与执纪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非因履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和请托人。
第四条 对任何人员打听、过问、说情、干预案件的,都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并做到主动、及时报告。报告时需全面、如实填写《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报告表》,层报纪检组长审阅后交由内勤人员统一登记保管,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填报登记的,应先口头向分管副组长报告,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登记备案。
第六条 纪检组工作人员对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内勤人员对报告登记内容要严格保密,严控知悉范围。泄露报告登记内容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打击报复报告登记人员或利用报告登记诬陷他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纪检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