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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201633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强检示范院

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分院:

现将《河南省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61        

 

河南省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在我省检察机关的深入实施,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检察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推广科技强检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强检示范院是指在我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中具有表率和示范作用的人民检察院。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创建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动态管理。

第三条  工作采取自愿申请、上级考察确认的方法进行。评选结果作为向高检院推荐评选“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候选院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创建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章  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创建的具体工作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组织实施,政治部审核,院党组审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创建办法和创建标准

(二)制定创建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创建活动。

第六条  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检察技术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及申报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科技强检示范院的评定

 

第七条  科技强检示范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科技强检工作领导体制;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科技强检工作机制;

(三)现代科技手段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成果显著,具有示范效应;

(四)具有适应执法办案需要的科技装备和较高的科技管理水平;

(五)配备专职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参与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应自下而上逐级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申报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初审。

(一)初审时应审核各人民检察院的申报材料,审核可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初审应按照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三)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初审的结果向院推荐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院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申报和推荐的科技强检示范院进行复核。复核可采取书面复核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院在复核的基础上,结合创建单位在科技强检工作中的成绩与表现,综合评定,确定授予河南省科技强检示范院。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

(一)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者从事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评定为科技强检示范院情形的。

第四章  科技强检示范院的管理

 

第十二条  院采取以下方式对评定为科技强检示范院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表彰并开展示范。

(一)进行通报表彰,颁发河南省科技强检示范院牌匾;

(二)转发科技强检示范院的经验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到科技强检示范院观摩交流学习;

(三)优先选择科技强检示范院作为科技项目的试点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十三条  院采取实地检查与委托检查的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科技强检示范院进行复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科技强检示范院称号:

(一)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从事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不宜被评定为科技强检示范院情形的。

凡是被取消科技强检示范院称号的人民检察院,自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参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机构,参照本办法参加科技强检示范院的创建和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标准(试行)

2. 河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标准(试行)

 

 

 

 

 

 

 

 

 

 

附件1

 

河南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

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标准(试行)

 

    一、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

    (一)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科技强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2近三年,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研究科技强检工作的次数每年在两次以上。

3将科技强检工作列为对各部门或者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评项目。

4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基础扎实、措施有力,获得均衡、全面发展。

    (二)科技强检工作规划

1制定符合上级要求的科技强检工作规划。

2检察信息化力量整合力度较大,共享程度较高。

3信息化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需要。

    (三)科技强检机制建设

1建立科技强检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2建立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3建立检察技术信息部门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4建立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工作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四)科技强检规范化建设

1制定完善的检察技术工作规则,并得到认真执行。

2制定完善的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执行。

3制定完善的信息化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流程,并得到认真执行。

    二、科技强检基础设施建设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1网络系统建设。接入带宽达到上级有关要求;完成本院分支网络建设任务;建有完善的综合布线系统和局域网,且人均数据信息点不少于1.5个;建有完整的网管系统;建有符合检务公开要求的互联网站,安全防范措施完善;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落实软件正版化和计算机终端国产化要求。

2视频系统建设。建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电视电话会议室;建有符合标准的专用视频接待室;建有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各视频系统间共享程度较高。

3机房建设。建有标准化机房,配有专用不间断电源和空调设备;建有屏蔽机房或者安装屏蔽机柜。

    (二)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

1建有三类以上司法鉴定实验室,人员、设备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2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

    (三)办案工作区建设

1配备安全防范和监控设备。

2按规定配备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四)专业技术用房建设

1专业技术用房面积达到《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有楼宇智能化系统。

    (五)科技投入和装备建设

1近三年科技经费的预算和支出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院的平均水平。

2科技装备配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三、科技强检应用和成效

    (一)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在执法办案和案件管理中的运用。按照规定要求,全员、全面、全程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AJ2013系统和信息公开系统等业务办案系统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确保业务不停、网络不断、系统不瘫、数据不丢。

2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部、全面录音录像;建立集指挥与基础信息收集于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固定、鉴别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立案总数的65%以上。

3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网上办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件中,应用网络视频系统传输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4在公诉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审查起诉、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和复核案件;应用多媒体出庭示证的案件数达到已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3%以上;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以上。

5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完成派驻检察室分支网络建设,开展网上办公办案应用;完成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联网,建立独立的存储、可录播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检察技术部门对被监管人员死亡及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诊断进行审查的案件数量达到死亡和保外就医案件总数的100%

6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2%以上。

7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应用12309电话举报系统和互联网举报系统;实现市级人民检察院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接访;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2%以上。

8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应用。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系统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视听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9在法律政策研究中的应用。网上办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项审批,发送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布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具有完善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系统,并实现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对接。

10在检察技术工作中的应用。能独立开展三个以上门类的鉴定项目;运用信息系统对鉴定人、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11.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实现有效融合。

    (二)在检察办公中的应用

1应用专线网信息发布系统,且信息更新迅速及时。

2应用专线网涉密电子邮件系统,且邮件收发顺畅。

3应用机要公文传输系统,公文收发及时完整。

4应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查询系统。

5在网上设置电子图书馆或者电子期刊阅览室。

    (三)在检察队伍建设中的应用

1应用检察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检察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动态管理。

2应用检察教育培训系统,实现网络化教学。

3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

4应用网络舆情搜集系统,自动对涉检网络舆情信息进行搜集。

    (四)在检务保障工作中的应用

1运用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财务、后勤等工作进行管理。

2运用定位技术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动态管控。

    (五)科技强检工作成效

1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方面的成效。近三年,运用科技手段突破自侦案件;近三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技术手段的有效运用,对追加漏犯漏罪、扩大案件线索、改变案件定性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作用明显。

2规范执法行为方面的成效。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且办案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赃证物管理,且近三年内未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3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成效。人民群众可在互联网或者检务大厅查询检务公开事项。

    四、科技强检管理和队伍建设

    (一)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1落实上级科技强检工作部署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并能够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科技强检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能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电子检务工程。

3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科技强检工作计划、总结、工程进度、统计报表等。

    (二)日常管理工作

1近三年未出现因本院原因造成的专线网中断事故。

2近三年未出现因本院原因造成的视频会议缺席、中断、掉点事故。

3近三年未出现局域网大规模病毒爆发问题;专线网、局域网、互联网站均未出现信息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三年未出现机房失火、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近三年检察技术工作未出现检验鉴定责任事故,未出现涉及检察技术工作的上访事件。

    (三)信息安全保密体系建设

1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并通过测评。

2完成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建设。

3信息安全保密体系建设与信息化整体规划统筹考虑、统筹设计、同步实施。

4部署杀毒软件系统、补丁分发系统、木马探针等系统并及时升级。

5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信息安全保密进行自检自查。

    (四)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

1专职技术人员数量高于全平均水平,并满足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需要。

2专职技术人员学历水平高于本院平均水平,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20%以上。

    (五)教育培训工作

1近三年,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2近三年,平均每年组织次以上全市范围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其他加分项目

1近三年,本院科技强检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转发,或者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市委或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2近三年,技术信息部门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者被记功一次以上,或者技术信息部门负责人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一次以上。

3近三年,技术信息部门或者个人承担一项以上各类科研课题,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者结题。

4近三年,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三篇以上专业技术文章。

5.近三年,在科技强检工作中有创新性做法,或者在某单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工作制度、工作机制,成效显著。


附件2

 

河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

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标准(试行)

 

    一、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

    (一)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科技强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近三年,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研究科技强检工作的次数每年在两次以上。

3将科技强检工作列为对各部门或者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评项目。

4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基础扎实、措施有力,获得均衡、全面发展。

   )科技强检机制建设

1建立科技强检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2建立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3建立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工作机制,并得到认真执行。

    )科技强检规范化建设

1制定完善的检察技术工作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

2制定完善的信息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执行。

3制定完善的信息化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流程,并得到认真执行。

    二、科技强检基础设施建设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1网络系统建设。接入三级专线网;完成本院分支网络建设任务;建有完善的综合布线系统和局域网,且人均数据信息点不少于1.2个;建有符合检务公开要求的互联网站,互联网站安全防范措施完善。

2视频系统建设。建有符合标准的电视电话会议室;建有符合标准的专用视频接待室;建成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各视频系统间共享程度较高。

3机房建设。建有标准化机房,配有专用不间断电源和空调设备;如有涉密设备,建有屏蔽机房或者安装屏蔽机柜。

    (二)办案工作区建设

1配备安全防范和监控设备。

2按规定配备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三)专业技术用房建设

1专业技术用房面积达到《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有楼宇智能化系统。

    (四)科技投入和装备建设

1近三年科技经费的预算和支出高于本省同级院的平均水平。

2科技装备配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三、科技强检应用和成效

    (一)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在执法办案和案件管理中的运用。按照规定要求,全员、全面、全程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AJ2013系统和信息公开系统等业务办案系统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确保业务不停、网络不断、系统不瘫、数据不丢。 

2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部、全面录音录像;建立集指挥与基础信息收集于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固定、鉴别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立案总数的70%以上。

3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网上办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以上。

4在公诉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和复核案件;应用多媒体出庭示证的案件数达到已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以上;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以上。

5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完成派驻检察室分支网络建设,开展网上办公办案应用;完成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联网,建立独立的存储、可录播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检察技术部门对被监管人员死亡及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诊断进行审查的案件数量达到死亡和保外就医案件总数的100%

6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7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应用12309电话举报系统或专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系统;实现到市级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接访;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6%以上。

8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应用。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系统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视听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9在法律政策研究中的应用。网上办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项审批,发送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布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具有完善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系统,并实现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对接。

10在检察技术工作中的应用。

11.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有效融合。

    (二)在检察办公中的应用

1应用专线网信息发布系统,且信息更新迅速及时。

2应用专线网涉密电子邮件系统,且邮件收发顺畅。

3应用机要公文传输系统,公文收发及时完整。

4应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查询系统。

5应用电子图书馆或者电子期刊阅览室。

    (三)在检察队伍建设中的应用

1应用检察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检察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动态管理。

2应用检察教育培训系统,实现网络化教学。

3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

    (四)在检务保障工作中的应用

1运用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财务、后勤等工作进行管理。

2运用定位技术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动态管控。

    (五)科技强检工作成效

1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方面的成效。近三年,运用科技手段突破自侦案件;近三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技术手段的有效运用,对追加漏犯漏罪、扩大案件线索、改变案件定性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作用明显。

2规范执法行为方面的成效。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且办案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赃证物管理,且近三年内未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3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成效。人民群众可在互联网或者检务大厅查询检务公开事项。

    四、科技强检管理和队伍建设

    (一)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1落实上级科技强检工作部署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并能够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科技强检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能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电子检务工程。

3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科技强检工作计划、总结、工程进度、统计报表等。

    (二)日常管理工作

1近三年未出现因本院原因造成的专线网中断事故。

2近三年未出现因本院原因造成的视频会议缺席、中断、掉点事故。

3近三年未出现局域网大规模病毒爆发问题;专线网、局域网、互联网站均未出现信息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三年未出现机房失火、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近三年检察技术工作未出现检验鉴定责任事故,未出现涉及检察技术工作的上访事件。

    (三)信息安全保密体系建设

1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并通过测评。

2完成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建设。

3部署杀毒软件系统

4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信息安全保密进行自检自查。

    (四)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

1专职技术人员数量高于全平均水平,并满足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需要。

2专职技术人员学历高于本院平均水平,本科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50%以上。

    (五)教育培训工作

1近三年,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六)其他加分项目

1近三年,本院科技强检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转发,或者得到市院、区(县、市)委或者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2近三年,技术信息部门获得一次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者被记功一次以上,或者技术信息部门负责人获得一次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3近三年,技术信息部门或者个人承担一项以上各类科研课题,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并通过验收或者结题。

4近三年,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文章。

5.近三年,在科技强检工作中有创新性做法,或者在某单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工作制度、工作机制,成效显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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